【学校办法】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办法】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学校办法】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全日制教育机构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学校。举办者为两人(法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五条 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闲置场地办学,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三)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四)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者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身体健康。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学校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3.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学校,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六)有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七)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八)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培训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举办者应当向拟设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拟在吴兴区、南浔区(以下简称“二区”)举办初中段及以下的培训学校,必须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高中段及以上的培训学校,必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高中段及以上办学许可的培训学校,三年内未开展高中段及以上培训工作的,应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提出办学申请,原市教育局核发的办学许可无效。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二区”以外区域举办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湖州市××区××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应冠名为“××县××培训(专修、业余)学校(中心)”。

第八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二)《湖州市民办学校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还须提供暂住证(居住证),以及暂住地(居住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两人(法人)及以上的联合办学协议。内容包括出资份额、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处理办法等。

(五)办学出资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校长简历及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举办者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七)办学场地证明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若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产权属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租赁合同须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签订。

2.符合办学要求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由具有建筑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出具)。

4.设施设备清单。

(八)提供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九)培训学校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学校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三)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四)批复。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变更

第十条 培训学校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4.投资权转让协议;

5.变更前培训学校的审计报告和投资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湖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8.在媒体发布该学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的凭证。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名称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3.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4.修改后的章程;

5.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证明材料;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湖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湖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五)变更办学场所。由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新办学场所的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湖州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第十一条 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应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及其举办者要自觉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一)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二)培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三)培训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湖州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培训学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年度检查。

(五)培训学校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举办者投入培训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学校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逐步推行等级管理办法。同时,依法对培训学校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处理。

(一)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3.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4.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年度检查评定为不合格;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查处,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3年内达到本文规定的设置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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