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大行政法教案10行政法制监督(范文推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蒙大行政法教案10行政法制监督(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蒙大行政法教案10行政法制监督(范文推荐)

 

 第十章

 行政法制监督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行政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区别,理解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和效力。

 教学方法:讲 授 学

 时:2 学时 教学重点:行政法制监督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

 第一节

 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的 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舆论机构揭露、曝光,引起有权国家机关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

  2.行政法制监督的 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一方是监督主体,一方是监督对象。监督对象首先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是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是行政主体的代表,在行政管理中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但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却可与行政主体并列,成为独立的监督对象,特别是在行政监察中,国家公务员是最主要的监督对象。

 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 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而合理性监督和效率监督不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包括“纪”和“法”两个方面,在现代社会,公务员的“纪”通常也都由公务员法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对公务员的监督也可以归结为对其守法的监督。整个行政法制监督则可归结为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依法、守法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及作用 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个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正是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利的体现。而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又转化为个人或社会组织,以行政相对方的身份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可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作出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全面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其作用在于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即通过监督行政行为,既要达到提高行政主体的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目的;又要达到防止和纠正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法制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的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的需要;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制化是监督行政活动得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有利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的类型及内容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人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备案制度进行,也可以应其他监督主体的请求进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查监督监督,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抽象行政行为。

  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主要监督方式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实现其监督职能。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人民法院撤销范围的行政行为,和建议处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

  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对犯有渎职罪、贪污罪、贿赂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现其行政法制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及其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治。

  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机关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环节。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行政监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发现相应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直接处分或建议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处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障整个行政系统的廉政、勤政。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地对各级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发现监督对象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请有权利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以保障财政领域的行政法治。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在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而属于行政监督的范围。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当然,个人、组织作为法制监督主体,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权国家权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推荐访问:政法 大行 教案 蒙大行政法教案10行政法制监督 政府接受监督是依法行政的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