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制度】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精选推荐】

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县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精选推荐】


城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

《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兴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订并实施。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最多设定5个基准,即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

2、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态度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罚款处罚额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处罚。

三、特别规定

1、免予处罚

此种情形下,确认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但不免除采取其他措施,如采取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重处罚

1)直接故意的;

2)后果严重的;

3)屡次违法的。行政相对人被批评教育或处罚后1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4)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5)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6)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8)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调高一个基准加重处罚。

3、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残疾人、下岗人员、生活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调低一个基准减轻处罚。

4、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进行定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进行处罚。

四、程序规定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弄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特别是要依法收集行政相对人在自由裁量中可以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和证据,正确运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参照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情形的规定,以一般违法情节作为基本基准,作出从轻、从重一个基准或者维持基本基准处罚的裁量决定。

2、承办股室负责人应对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进行初审并报局法制部门。

3、局法制部门依法对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参照自由裁量基准有关情形的规定对执法单位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进行复审。如发现承办单位未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相应处罚建议时,法制部门应当向承办股室退回案卷,告知退卷的原由,由承办股室重新提出处罚建议,重新报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法制部门报送局领导批准执行。

4、行政执法人员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情形适用,并要在案卷材料中提供确凿的证据,报承办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负责人提出相关的自由裁量建议,按程序报送局法制部门予以审核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说明

1、当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后,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人有从重或从轻的情形,则应当维持自由裁量基准,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违法行为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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